摘要: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中,权利要求需要清楚、简要地限定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本文从 从属权利要求清楚撰写的重要意义和判断标准展开,结合从属权利要求不清楚的不同情 形,深入分析了从属权利要求的清楚对权利要求整体清楚的影响,为规范申请文件中权 利要求的撰写和后续审查提供参考。******
关键词:从属权利要求 整体清楚 授权和确权阶段 引用关系
一、前言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 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 范围。权利要求的清楚要求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是清 楚的,以及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 也是清楚的。对权利要求进行清楚地限定,是其专利 权保护范围能够准确界定的重要条件。
作为一个可用于专利申请的驳回和无效的条款, 一方面,从公众的角度,权利要求清楚的界限可以告 知社会公众其所要求保护的明确范围,使其知晓在专 利权人独占专利权的期间,哪些产品或方法的实施会 导致侵权,相反模糊不清的权利要求无法清晰划定警 告线;另一方面,从专利权人的角度,清楚的权利要 求明确了给予专利权人的权利大小,便于其保护、实 施和转化等。如果允许专利权人拥有模糊不清的权利
要求,客观上将会鼓励更多的专利权人撰写不清楚的 权利要求,因为模糊不清的权利要求可能会迫使竞争 对手扩大与专利权人势力范围之间的安全距离,从而 在事实上扩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竞争对手对不 清楚的专利权范围作出了不恰当的判断,又会增加诉 讼的风险,因而,授权文本中不清楚的权利要求会在 一定程度上损害公众利益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与 权利要求解释有关的规定,其中就包括了人民法院应 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 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对权利要求进行 解释,也可以运用相关权利要求以及专利审查档案对 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如果这一方式仍然不能明确权利 要求含义,可以结合工具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技 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② 。
二、从属权利要求清楚的重要意义
在申请文件撰写和实质审查中,单一权利要求 自身的清楚较容易保证,而全部权利要求整体的清 楚,则要考虑到权利要求书整体内容和结构关系,相 对难度较大,因而是目前申请文本中易出现的不清楚 情形。《专利审查指南》(2019)(以下简称“指南”) 中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定义如下: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 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 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 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③ 。上述概念从专利保护 范围的角度定义了从属权利要求,为如何确定权利要 求的类型和引用基础提供了依据。
一般来说,独立权利要求已经限定了一项发明 或实用新型中最宽的保护范围,在有了最宽的范围边 界的情况下,为什么还需要从属权利要求来进一步限 定不同的保护范围,这一问题可以从专利实质审查和 后期专利确权以及专利保护等角度进行分析④ 。
在确权程序中,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的尺度受 到限制,尤其不能通过从说明书中提取特征补入权利 要求的方式来修改权利要求,这就决定了从属权利要 求为专利权的保留提供了备选方案,可适时进行范围 缩小,为专利确权环节的修改保留了退路。此外,从 属权利作为一个明确的、更小的、优选的保护范围, 对于侵权判定时与具体方案的比对是十分有利的。
需要予以关注的是,除《专利法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动修改 时机外,在实质审查阶段,修改均需要满足细则第 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其要求不能主动增加新的从 属权利要求。根据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复 审阶段的文本修改也不能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增加 权利要求。由此可见,在专利审批过程中对于添加新 的权利要求是有限制的。
因此,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环节适当分层次 撰写权利要求,通过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界定出不同 大小的保护范围,而在审查环节,保证包含从属权利 要求的权利要求书整体内容的清楚,对专利授权、确 权和专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三、影响权利要求整体清楚的几种情形
从属权利要求导致权利要求整体不清楚的情形 大致包括 :引用无依据、保护范围冲突、保护范围交 叉三种情形。
(一)引用无依据
引用无依据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进一步限 定的技术特征与所引用权利要求的方案并无关联或者 关联性不确定;二是限缩的技术特征中出现“所述”, 所述的具体物质或步骤并未记载在所引用的方案中。
前者可参见案例 1,这一案件的不清楚在审查环 节中是非常容易通过修改克服的,如果在前期能够及 时发现并克服,就可以省去后续的诉讼环节,减轻专 利权人的负担和公共资源的浪费;后者则可具体分为 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于“所述”所指代的具体物质或 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推断得出,但是未在所引 用的权利要求中明确出现,另一种则是科技术语不一 致导致的无依据,这类情形属于形式上的无依据,需 要充分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考量是否符合专利法第 二十六条第四款的清楚要求,或依据细则第十九条第 三款科技术语不一致的要求进行纠正。
【案例 1】
美 国 Hoffer v.Microsoft Corp. 一案,其争议焦点 在于权利要求 22 应当引用权利要求 21,但其错误的 引用了权利要求 38,导致引用无依据,在专利权人 和美国专利商标局(PTO)均未对此提出修改的情况 下,地区法院也没有权力纠正这一引用错误,认定其 存在不清楚 ;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认为虽然其存在错误,但该错误对社会公众无害,法院 可以纠正这一错误,因而推翻了地区法院关于权利要 求 22 不清楚的认定⑤ 。
【案例 2】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 28505 号无效决定 中,权利要求 15 引用权利要求 1,进一步限定了“定 位器,其用于将所述钩子定位在未结合位置并且将所 述按钮定位在释放位置……”,决定认为,专利权人 坚持认为权利要求 15 引用权利要求 1,不存在引用 关系错误,但在权利要求 1 中并未出现“钩子”的限 定,将权利要求 15 作为一个整体,所属领域技术人 员无法确定“钩子”在基座中的位置或其与其他部件 之间的关系,因此权利要求 15 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如果某部件或构件特征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中虽 然没有出现过,但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具备的 知识和能力能够确定该部件或构件特征是对所引用的 权利要求中已有特征的进一步限定,则不会导致权利 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二)保护范围冲突
从属权利要求的本质是对所引用权利要求的进 一步限定,所以,从理论上说,其保护范围必然要落 入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但是在实际的申请文件中, 有时会出现特征限定前后矛盾导致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情况。
【案例 3】
权利要求 1 要 求保护一种组合物,其 中记载 了,组合物以质量百分比计,包括以下组分:A 组分 2-5%,B 组分 10-20%,余量为 C。
权利要求 5 要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 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D 组分 3-9%。
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 4.2.1 节中规定了开放和 封闭式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当权利要求中记载了 “余量为”,其即为封闭式权利要求。对于案例 3 的 情形而言,权利要求 1 明确为封闭式权利要求。权利要求 5 引用权利要求 1 时,虽然其并不属于权利要求 1 的范围,但是将权利要求 5 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 利要求 1 中后,仍然可以得到一个明确范围的权利要 求。虽然权利要求 5 实质未落入所引用权利要求的保 护范围中,但其范围是较为明确的。在实审中一般认 为此类情形属于给封闭式权利要求开口再封闭,可以 认为是清楚的。但是从规范文本的要求上,这一权利 要求的撰写方式并不推荐,因为撰写人可能并没有完 全意识到“余量”的全封闭式 ;而且从权利要求书的 整体来看,在后权利要求的存在也可能会影响权利要 求 1 的范围解释,进而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上可能会 存在争议。
【案例 4】
权利要求 1 要求保护一种制造纳米孔的方法,其 特征在于在向膜施加电势的同时,将激光束引导到膜 的特定位置上。
权利要求 2 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方 法,其中,在所述激光束引导到所述膜的特定位置之 后施加所述电势。
在案例 4 中,从属权利要求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 求在步骤上完全不同,在顺序关系上是相矛盾的,一 个是同时施加,一个是在后施加。在这一情况下,其 完全未落入权利要求 1 的保护范围,并不是权利要求 1 的从属权利要求,那么这种情况存在的疑问主要在 于其本身表述是明确的,其就是在前一步骤“之后” 施加电势,但是由于前后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导致涉 及步骤次序的技术特征前后冲突,从而使得权利要求 整体不清楚。
(三)引用范围出现交叉
这一类型属于容易出现的不清楚情形,在实践 中较难直接判断是否满足清楚的要求。
【案例 5】
权利要求 1 限定 了:“ 压坯后,首先采 用 5-1 5 ℃ /min 的升温速率升温至 280-320 ℃, 保温 15-60min,然后以 5-15℃ /min 的升温速率升温至 625- 675℃, 保温 120-240min,保温过程中加载 0-10MPa 压力;保温完成后以 5-15℃ /min 的降温速率将温度 降至 280-320℃保温,保温后随炉冷却至室温”;
权利要求 6 引用权利要求 1,进一步限定了:“压 坯后,在保护气氛下,将压坯置于烧结炉中首先采 用 5℃ /min 的升温速率将温度从室温升至 650℃并保 温 240min,随后以 5℃ /min 的降温速率将温度降至 300℃并保温 20min”。
对于案例 5 而言,权利要求 1 是先升温到至 280-320℃后保温一段时间,再升温至 625-675℃再 保温,而权利要求 6 是将温度从室温升至 650℃后保 温,其描述的工艺中减少了个升温步骤。如果以下面 的两种思路进行理解:a. 清楚。权利要求 6 作为从属 权利要求,其范围必然在权利要求 1 内,那么就可以 将其理解为将权利要求 1 中的 625-675℃终点温度限 定为 650℃, 步骤上必然落入权利要求 1 的分步工艺, 权利要求 6 就是清楚的;b. 不清楚。从属权利要求无 论从形式和实质上均需要落入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否 则就需要重新考量其保护范围,这也是“假从属”的 逻辑思路,那么在这种理解下,权利要求 6 作为一步 升温法,其区分于权利要求 1 的两步升温法,那么其 实质上并未落入权利要求 1 的范围,因此,从属权利 要求 6 的范围就是不清楚的。
基于以上两种理解方式,就出现了权利要求不 同的保护范围,那么如果在实质审查中出现了类似情 况,就不用纠结于理解上的分歧,而应当直接指出其 不清楚的缺陷并予以克服,才能更有效的保证专利权 的稳定性。
需要提及的是,连接词的使用在一些情形下也 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在权利 要求清楚部分明确规定,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 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类似用语。因 为这类用语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
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可以有以下理 解:在非特例的情况下,如果上述用语导致同一权利 要求中出现了不同的保护范围,则会导致不清楚,反 之则是清楚的。具体的,可以用如下案例来进行深入 分析:
【案例 6】
权利要求 1 :一种自行车,其特征在于在车轮支 架及减震鞍座之间设有另外的减震装置。
权利要求 2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自行车,其 特征在于所述另外的减震装置优选为弹簧 – 空气阻 尼减震装置。
在案例分析中指出 :权利要求 2 中虽然出现了 “优选”一词,但在该权利要求中“优选为……”的 含义与“为……”的含义相同,并没有导致该权利要 求限定出一个以上的保护范围,因此该权利要求是清 楚的⑥ 。
从属权利要求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在独立权利 要求较大的范围内限定中一个更小、更具体的范围, 那么在上述权利要求 2 的撰写中,虽然出现了“优 选”,导致将权利要求 1 所有特征限入权利要求 2 时 会出现不同的范围,但是如果认为权利要求 2 属于必 然合理的存在,且其仅对唯一特征进行限定的情况下, 将其理解为“优先顺序关系”或是“可选可不选”就 过于咬文嚼字了,可以从其客观存在且目的是对权利 要求进行进一步限定的角度,综合分析,将其理解成 “为”或“是”,这是更为合理的,也是法律思维的 逻辑体现。那么进一步的,如果在权利要求 2 中,出 现“优选”的同时,还出现了对其他特征的限定,这 个时候“优选”仍然会导致不同的保护范围。例如, 如果将上述例子改写成如下情形:
权利要求 2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自行车,其 特征在于所述车架为碳纤维材质,所述另外的减震装 置优选为弹簧 – 空气阻尼减震装置。
这一情形中的“优选”是否限定了不同的保护范围呢?笔者认为这一情况下,可以回归到权利要求 1 的特征在权利要求 2 中均有限定的角度上,将权利 要求 2 的范围认定如下:
一种自行车,其特征在于在车轮支架及减震鞍座 之间设有另外的减震装置,所述车架为碳纤维材质, 所述另外的减震装置优选为弹簧 – 空气阻尼减震装置。
这一情况下,即使我们将权利要求 2 认为客观 存在,其可能会理解成以下两种范围 :“仅限定了车 架为碳纤维材质的范围,减震装置可以为弹簧 – 空气 阻尼或其他装置”,或“车架为碳纤维材质且减震装 置为弹簧 – 空气阻尼减震装置”,虽然其均落入了独 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是,对其自身范围的划界 而言,“优选”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还会导致权利要求
出现不同范围的理解,进而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
四、结语
专利申请文件中清楚的权利要求在任何阶段均 有重要意义,虽然在确权和侵权判定的环节中,会使 用说明书、附图、审查档案以及本领域常规的工具书 去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是,在实质审查阶段, 如果存在不清楚的可能,应当将导致不清楚的问题及 时指出,以使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限更加清晰,才 能够更加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使专利权 更加稳定,更好的为发明创造提供保护。因此,在专 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和修改中,清楚的限定权利要求的 保护范围是提高申请文件质量,保证授权范围清晰、 适当的源头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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