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加强,以及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评判中,将涉及发明构思的关键技术手段认定为公知常识时,在仅仅 通过说理无法让专利权人信服的情况下应当进行举证,在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查找证据或者在对比文件 中给出明确启示时到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查找证据,精准把握公知常识的认定和使用,避免公知常识滥用,有利 于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实用新型 创造性评判 关键技术手段 公知常识 举证**
0 引言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随着专利制度的建立而建 立,是中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宗旨是为了 保护小发明、小创造,促进国内中小型企业的技术发展, 是对发明专利制度的一种补充,在中国专利保护体系 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1]。
基于目前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以及无效 宣告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实用新型创造性的评判存在 于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无效宣告程序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 第 61 条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法院审理专利 侵权案件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的证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8 条和第 9 条中的规定 [2], 也体现出了在侵权诉讼中专利权评价报告所起到的重 要作用。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加强,以及专利侵 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的作用也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与发明实质审查不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过 程中,没有与请求人进行交流沟通的环节,如果评价 报告给出了错误的结论,会给专利权人带来严重损失, 而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评判中,公知常识是使用频 率较高的一种现有技术证据,也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 证据,为了避免给专利权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实 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判过程中务必要做到客观、公 正、准确、及时,精准把握公知常识的认定和使用, 牢固树立证据意识,避免公知常识滥用。
1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判以及公知常识的概念
1.1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判
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判中,应当考虑其技 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审查的有关内容,包括创造 性的概念、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审查基准以及不同类 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等内容,参照《专利审查指南》(以 下简称《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规定。
但是,根据《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的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 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 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 步。因此,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 专利创造性的标准。
两者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现 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 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区 别,这种区别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现有技术的领域对于发明专利而言,不仅要考虑该发明专利所属 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以及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 术人员到其中去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 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 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 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 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2) 现有技术的数量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可以引用一项、两项或者多 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 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 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 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3]。
1.2 公知常识的概念
专利法意义上的公知常识,在《专利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无 明确定义,但是公知常识的适用基本上贯穿了整个专 利行政程序以及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与公知常识相 关的定义,其主要参照《指南》的有关规定。
在《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创造性”第 3.2.1.1 节中规定 :当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 术的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 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工具书等 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则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发明是显而易见 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3] 。根据该规定可以得 出,当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公知常识时,可以认为 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 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 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实用新型所保护的技术方 案。但是,由于审查指南中明确记载了“实用新型专 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因 此,对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在两种专利的创造性审查中, 也应当具有区别,实用新型创造性评判中引入的公知 常识需属于其所属的技术领域,或现有技术中给出明 确启示时属于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
在《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实质审查程序”第 4.10.2.2 节中规定: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 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 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实审审查员应当能够说 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3] 。而由于在作出 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过程中,没有与请求人进 行交流沟通的环节,当认定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 时,更应当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2 案例分析
本文选取了两个具体案例,通过分析涉及发明构 思的关键技术手段能否认定为公知常识,来探讨实用 新型专利创造性评判中公知常识的认定和使用。
2.1 案例一
该案例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经复核之后全 部更正的案例。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高压水旋转喷头, 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磁铁吸附铁屑等杂质造成 转动受阻,主要采用了“连接磁组件(5)通过螺纹固 定连接在旋转轴(2)上、旋转轴另一侧的油封(21) 安装在线性制动件(4)阶梯孔内”的技术手段,取得 了阻挡外界杂质进入磁性制动结构延长使用寿命的技 术效果。
原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全部权利要求 1-3 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之后根据专利权人提出的更正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复核 认为原评价报告有误予以全部更正。
专利权评价报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 1 如下(参见 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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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高压水旋转喷头,其特征在于:该旋转喷 头包括旋转头( 1)、旋转轴保护套(3)、连接磁组件 (5)、旋转轴组件、外壳,旋转头( 1 )通过螺纹连接 在旋转轴组件前端,连接磁组件(5)通过螺纹固定连 接在旋转轴(2)上,连接磁组件(5 )外设置有线性 制动件(4),线性制动件(4)通过螺纹与外壳固定连 接,外壳内侧设置有环形阶梯式台阶,旋转轴组件安 装在外壳内,该旋转轴组件由中空的阶梯式旋转轴、 中空的间隙密封杆( 11 )组成,旋转轴通过轴承固定 在外壳内,旋转轴的一端安装有油封骨架(10)和与 之对应的油封(15),油封骨架(10)及油封(15)通 过外壳压紧固定,另一侧的油封(21 )安装在线性制 动件(4)阶梯孔内,间隙密封杆安装在中空的旋转轴 内,旋转轴的前端在旋转头( 1 )和线性制动件(4) 之间安装旋转轴保护套
对比文件 1 公开了一种高压水旋转喷头,包括旋 转头 2、连接磁组件 3、旋转轴组件、外壳 9,旋转头 2 通过对接螺母螺纹连接在旋转轴组件前端,连接磁 组件 3 通过螺纹固定连接在旋转头 2 上,连接磁组件 外设置有线性制动件 5,线性制动件 5 通过螺纹与外 壳 9 固定连接,外壳 9 内侧设置有环形阶梯式台阶, 旋转轴组件安装在外壳 9 内,该旋转轴组件由中空的 阶梯式旋转轴 7、中空的密封套 11 和中空的间隙密封
杆 12 组成,旋转轴 7 通过轴承固定在外壳 9 内,旋转 轴 7 的一端安装有油封骨架 14 和与之对应的油封 22, 油封骨架 14 及油封 22 通过外壳压紧固定,另一侧的 油封安装在油封骨架 8 内,间隙密封杆 12 安装在中空 的旋转轴内(参见图 2)。
权利要求 1 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 1 公开的 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该旋转喷头还包 括旋转轴保护套,旋转轴的前端在旋转头和线性制动 件之间安装旋转轴保护套 ;旋转轴组件仅由中空的阶 梯式旋转轴、中空的间隙密封杆组成,连接磁组件通 过螺纹固定连接在旋转轴上,旋转轴另一侧的油封安 装在线性制动件阶梯孔内。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属 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原评价报告中认为 :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制 动,具体将连接磁组件通过螺纹固定连接在旋转轴上, 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确定旋转 轴组件结构时,具体直接将密封杆安装在旋转轴内, 使得旋转轴组件由中空的阶梯式旋转轴、中空的间隙 密封杆组成,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为了合理密封, 根据实际工况,将旋转轴另一侧的油封安装在线性制 动件阶梯孔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而为了保护 旋转轴,在旋转轴的前端在旋转头和线性制动件之间 安装旋转轴保护套,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在更正程序中复核组认为:对比文件 1 中的连接 磁组件并未与外界隔离设置,而本专利中将连接磁组 件设置于旋转轴上、阶梯结构的线性制动件与油封配 合,采用简单的结构实现了连接磁组件与外界的隔离、阻挡外界杂质进入磁性制动结构的技术效果,且旋转 轴保护套的设置实现了对旋转轴的保护,上述区别技 术特征既不能从现有技术中教导而得出,也不属于所 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对比文件 1 评价本专利 权利要求 1 的创造性并不恰当。
分析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本实用新型说明书中已 经明确记载了“磁铁安装在线性制动件里边,防止磁 铁吸附铁屑等杂质造成转动受阻,延长使用寿命”,其 属于专利权人认为的发明点,体现了该实用新型对现 有技术的贡献,原评价报告仅仅简单地将权利要求与 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进行比较,没有考虑技术特征的彼 此关联就确定出区别特征,并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所声 称的发明点属于公知常识,尽管本专利只是简单的将 连接磁组件设置于旋转轴上、阶梯结构的线性制动件 与油封配合实现连接磁组件与外界的隔离,但这正是 本专利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手段,虽然磁铁吸 附铁屑等杂质会造成转动受阻以及油封密封都属于本 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基于上述本 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不会想到改进对比文件 1 中连接磁 组件与线性制动件的位置关系并搭配油封实现连接磁 组件与外界的隔离,因此,原评价报告中仅仅通过说 理不足以将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而有证据 支撑的事实才有说服力,将涉及发明构思的关键技术 手段认定为公知常识时,在仅仅通过说理无法让专利 权人信服时应当进行举证,应当在该实用新型专利所 属的技术领域查找证据或者在对比文件中给出明确启 示时到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查找证据,确认是否存 在这样的公知技术知识或公知技术手段,并基于此确 定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连接磁组件设置于旋转 轴上、阶梯结构的线性制动件与油封配合”的技术启 示,在区别技术特征不能从现有技术中教导而得出并 且没有给出相应的公知常识性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主 观地、随意地将区别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应保证公 知常识事实认定的客观,先有证据再下其是公知常识 的结论。
2.2 案例二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茶叶包装容器,北京小罐茶
业有限公司是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17 年 6 月 12 日,东莞市星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 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涉案权利要求 1 如下(参 见图 3 、4):
- 一种茶叶包装容器,其特征在于:包括罐体 (1)、罐盖(2)、封口膜(3),所述罐体为圆柱形罐, 开口处外沿为外翻结构,所述罐盖为环形,其内侧开孔, 外沿内收,罐盖的外沿与罐体的外沿通过采用卷边的 方式牢固紧密的卷合,所述罐盖和封口膜封合在一起, 所述封口膜封住罐盖内侧的开孔;所述卷边的倾角范 围为 3 ° -8°,所述卷边高度范围为 1-4mm,所述卷 边厚度范围为 1-2mm。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 33827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 查决定,宣告权利要求全部无效。该决定认为,证据 1 同样涉及茶叶包装容器(参见图 5),其中的圆桶形 罐体 7 对应于本专利的圆柱形罐体,两层圆环铝盖 1 与固定铝箔圈 4 结合后对应于本专利的罐盖,铝箔盖 5 对应于本专利的封口膜,所述罐体开口处外沿为外 翻结构,罐盖为环形,其内侧开孔,外沿内收,罐盖 和封口膜封合在一起,封口膜封住罐盖内侧的开孔。 因此,权利要求 1 与证据 1 的区别在于 :权利要求 1 中限定了罐盖的外沿与罐体的外沿通过采用卷边的方 式牢固紧密地卷合,以及卷边的倾角范围、卷边高度 和卷边厚度,而证据 1 中罐体与罐盖之间存在密封圈, 且未公开卷边的倾角范围、卷边高度和卷边厚度。
合议组认为:首先,密封圈是包装容器中为了进 一步提升密封性能所通常采用的密封部件,本领域技 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所需的密封效果选择是否在罐体 与罐盖之间设置密封圈,且通过采用卷边的方式卷合 罐盖与罐体是本领域常见的卷合方式,本领域技术人 员容易想到将罐盖的外沿与罐体的外沿通过采用卷边 的方式牢固紧密地卷合。
其次,卷边厚度取决于加工成型时卷边滚轮的压 力,罐型,以及罐盖与罐体材质本身的厚度,卷边高 度取决于加工卷边滚轮的沟槽形状,卷边压力,身钩 尺寸以及罐盖与罐体材质本身的厚度,且卷边高度、 卷边厚度均与包装容器的美观度、强度和密封性相关。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控制加工参数,并根据包装 容器的罐型、罐盖与罐体材质本身的厚度,以及实际 所需的美观度、强度和密封性需要,选择合适的卷边 高度和卷边厚度。而卷边倾角则是在卷边厚度和高度 确定后卷边结构所客观呈现的技术效果,其与包装容 器的脱模性和密封性相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 控制加工参数,并根据实际的脱模性和密封性需要, 选择合适的卷边倾角。因此,在证据 1 的基础上结合 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 1 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 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 1 不具 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
分析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本实用新型的核心发明 点为“罐盖的外沿与罐体的外沿通过采用卷边的方式 牢固紧密地卷合”,是解决茶叶密封的技术问题的关键 技术手段,而在包装容器领域,卷边结构属于常见的 密封结构,在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均有披露,因此 可以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 面对如何使得罐盖与罐体牢固紧密卷合的技术问题时, 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证据 1)并获得该 实用新型所保护的“罐盖的外沿与罐体的外沿通过采 用卷边的方式牢固紧密的卷合”的技术方案,而对于 未公开的卷边的倾角范围、卷边高度和卷边厚度,本 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客观判断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得出卷边的倾角范围、高度和厚度并不属于涉及发明构 思的关键技术手段,仅仅是为了实现罐盖外沿与罐体 外沿通过卷边的方式牢固紧密卷合所制定的具体工艺 参数,在创造性评判过程中详细分析了影响卷边的倾 角范围、卷边高度和卷边厚度的决定因素,并且通过 充分的说理阐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控制加工 参数,根据实际的需要,选择合适的参数的结论,能 够让专利权人信服。
3 小结
公知常识是实用新型创造性评判中最受争议的内 容,解决公知常识滥用问题是当务之急。在实用新型 创造性评判中,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把握发明构思, 培养证据优先、充分说理的良好习惯。将涉及发明构 思的关键技术手段认定为公知常识时,在仅仅通过说 理无法让专利权人信服的情况下应当进行举证,在该 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查找证据或者在对比文 件中给出明确启示时到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查找证 据,确定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启示,从而精准把握 公知常识的认定和使用,避免公知常识滥用,为后续 实用新型专利维权程序提供有力的支撑作用,更好地 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魏保志.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实务手册 [M] .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1-5 .
[2] 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理解 与适用 [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 :93- 10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 专利审查指南 [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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