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审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包含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对于此类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一直存在争议。本文结合一个案例的创造性审查过程,思考和比较了产品权利要求中制备方法所起作用存在的两种观点,从技术层面对该类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过程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制备方法对产品结构实际限定作用的判断和认定方法,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产品权利要求 创造性 制备方法

一、引言

根据《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是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也是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的重点和难点。创造性审查的对象为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通过技术特征来体现权利要求的技术手段,进而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通常情况下,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均应当考虑,而每一个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上。其中,属于物的权利要求有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等,为产品权利要求,通常用结构特征进行表示。但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仍然是产品,其实际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

在审查过程中,会遇到以下情况:产品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包括该产品的制备方法以及具体结构,申请人声称其结构是基于该制备方法所进行的改进。如果产品结构已经被对比文件公开时,区别技术特征仅为制备方法,制备方法也是常规的工艺方法时,这在创造性判断时会引起争议:究竟是认为产品结构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制备方法对于产品本身没有实际限定作用,从而认为产品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还是应该考虑制备方法和产品结构作为整体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的贡献,从而肯定其创造性。因此,有必要对这种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对上述情况的判断有所帮助。

本文结合一个案例的审查过程,分析了在创造性判断中如何考量产品权利要求中制备方法所起的作用。

二、实际案例和不同观点

案例介绍:一种基于金属快速成型工艺的薄壁密封液冷通道(CN105436504A)。

产品权利要求中制备方法在创造性判断时的考量 

图 1 电子芯片安装板的内部液冷通道

背景技术:电子芯片安装板的内部设置液冷通道,要尽量缩短发热芯片与冷却液间的传热距离,以提高液冷散热的效率(见图 1)。基于快速成型工艺来设计电子芯片安装板,属于一次成型工艺。圆形截面或者类圆形截面是压力管道的力学最优截面形状,但是根据快速成型工艺规范要求,对于流道圆弧顶点所形成的线状路径,激光束会沿图 2 中“4”方向进行“Z”字型的加强烧结,这种情况下,激光束造成该区域反复熔融 – 凝固 – 熔融 – 凝固,形成孔隙或者裂纹,使得液冷通道泄露无法密封。必须继续堆叠粉末层,直至液冷通道顶板厚度达到约 3-4mm 后,液冷管道才可达到密封状态,但是这种过厚的顶板壁厚对散热效率的负面影响很大。

产品权利要求中制备方法在创造性判断时的考量 

图 2 金属快速成型工艺示意图

基于此,通过本申请设计密封液冷通道截面形状(见图 3),在利用金属快速成型技术制造液冷通道时避免出现半圆弧型的顶部结构,既保证液冷通道的截面为类圆形,又大幅减少通道金属壁厚,保证了液冷通道的成形性和液冷效果。

产品权利要求中制备方法在创造性判断时的考量

图 3 基于金属快速成型工艺改进后的密封液冷通道截面形状

权利要求:一种基于金属快速成型工艺的薄壁密封液冷通道,其特征在于所述液冷通道采用金属快速成型工艺制备,液冷通道的截面为直线与弧线连接形成的环形结构,环形结构沿金属堆积方向为圆角矩形;液冷通道的顶部为平面,其平面通过两个弧形与液冷通道的其余壁相连接。

在审查的过程中, 检索得到对比文件1(CN203231678U,见图 4), 其公开了一种薄壁密封换热管,其截面具有直线与弧线连接形成的环形结构,通道的顶部为平面,其平面通过两个弧形与通道的其余壁相连接。经特征对比,本申请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 1 的区别仅在于:为液冷通道,液冷通道采用金属快速成型工艺制备,环形结构沿金属堆积方向为圆角矩形。

产品权利要求中制备方法在创造性判断时的考量 

图 4 一种薄壁密封换热管

在对比文件 1 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对于本申请产品权利要求中制备方法所起的作用在创造性判断时的考量,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权利要求中每一个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上。作为产品权利要求,本申请的薄壁密封液冷通道的结构已经被对比文件 1 公开,制备方法“金属快速成型工艺”并没有对液冷通道的结构有实际的限定,并且金属快速成型工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产品制备方法,环形结构沿金属堆积方向为圆角矩形,这也是基于该制备工艺进行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 1公开了该薄壁密封液冷通道结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常规的金属快速成型工艺制造该产品,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观点二:将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来看,本申请发现了金属快速成型工艺制备的液冷通道因圆弧顶点需加强烧结而导致壁过厚、冷却效果不好的技术问题,在该技术问题的基础上找到了解决方案,即对产品结构进行改进,从而保证了液冷通道的成形性和液冷效果,并且该制备方法影响了液冷通道的微观组织结构以及产品性能,对液冷通道的结构有实际的限定,这使其区别于对比文件 1 中的产品。其“发现原因”、“提出相应的技术手段”以及“对产品的实际限定作用”相关联,使该产品相对于现有技术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对比文件 1 不能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述其创造性。

三、分析与结论

观点一中虽然充分考虑了权利要求所保护的主题,但将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割裂开来进行判断。侧重于将产品本身及其结构作为审查的对象,而将制备方法的方法特征孤立于其余技术特征,这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容易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同时,这种观点忽略了申请人发明创造的本意,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在于制备方法 + 产品结构的组合。进一步地,这种观点也并未考虑制备工艺是否会对产品微观结构有影响。

观点二从发明构思出发,基于其保护的主题、各特征在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整体上进行了考量。制备方法是该技术方案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方法特征,制备方法对产品结构具有实际限定作用,并且最终产品性能的保障也来源于制备方法和产品结构的协同作用。但是在审查过程中,需要充分检索现有技术,并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客观考量现有技术中是否有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基于制备方法对产品结构进行改进,这种改进是否具有显而易见性,从而避免高估发明的创造性。

鉴于此,笔者认为,在判断产品权利要求中制备方法所起的作用时,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要基于现有技术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来准确客观地进行事实认定,减少和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一方面要尽量还原重塑发明的创作过程,充分考虑“发现原因”和“提出技术手段”的过程,不忽视发明人在发现原因过程中做出的技术贡献;另一方面还需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关注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联以及在整个技术方案中的共同作用,判断这种协同作用对产品本身的实际限定作用及其显而易见性。同时还可以结合对比文件的内容,考虑是否会遇到同样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等。只有这样,才能对这类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作出客观的判断,得出客观公正准确的审查结论。

另外,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应注意撰写方式和内容。在产品权利要求的技术手段表述中,如果要借助方法特征进行表征,需说明该方法特征对产品本身的实际限定作用,使之能够区别于现有技术。合理的撰写方式,不仅能够避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新颖性 / 创造性判断时对权利要求是否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疑问,还能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申请人在后续的确权、侵权阶段承担不利后果。(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 专利审查指南

[M]. 北京 :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41-142.

[2] 魏辛欣 .“发现技术缺陷产生原因”类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N]. 中国知识产权报,201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