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创造性评判是专利审查和答复审查意见中的重点和难点,专利代理人和审查员对专利的创造性评价的分歧直接影响到专利的授权与否,为了避免在实践中片面的、单独的理解区别技术特征造成的创造性判断错误,需要对发明创造的技术进行整体的判断,本文通过结合实际案例,对技术方案的整体理解和创造性评价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专利 创造性 整体原则

引言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 发明创造应当具备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创 造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对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直接影响到专利的授权与否, 并成为专利代理人和审查员的争辩焦点,同时专利创 造性的判断也是专利审查和答复审查意见中的难点。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 3.2.1.1 节规定了 判断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的一般方法,即“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 而易见。显然,“三步法”是从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的 区别技术特征以及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 果出发,判断根据现有技术能否得到结合区别技术特 征以实现上述技术效果的启示,来确定该发明相对于 现有技术是否是显而易见的以及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 性特点。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常常会将区别技术特征 从发明中单独的、孤立的分离出来与现有技术结合进 行评价,从而片面的评价该区别技术特征及其产生的 效果,并没有考虑该发明的全部技术特征及全面技术 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造成创造性 判断错误。本文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并结合专利审查 指南中关于“整体原则”的描述对专利的创造性评价 进行了探讨。

1 整体原则的提出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 3.1 节规定:“在 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 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 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 一个整体看待 [1]。”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 6.1 节规定:“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 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 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1]。

由此可见,整体原则贯穿于专利创造性评价的整 个过程中,在判断专利创造性时,需要从技术领域、 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三个方面出发,整 体考虑发明的全部技术特征以及全部技术特征的集合 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不能单独的、割裂的评价发明 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创造性,从而影响 对作为一个整体的发明的创造性评价的正确性。

2 具体案例分析

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贯彻整体原则对发明进行创造性评价。某案,其要求保护一种连续蚕丝绒绵片的生产装 置,其说明书指出目前尚无一种能够得到连续且均一 性好的连续棉芯或绵片的设备,以下简称为本申请。

权利要求 1 :一种连续蚕丝绒绵片生产装置,其 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个毛斗,构造成能够以受控速度连续地供 应原料绵块;至少一个疏松机,所述至少一个疏松机与所述至 少一个毛斗连接,所述疏松机从所述毛斗接收所述原 料绵块并疏松所述原料绵块,输出蓬松的丝绵絮;絮层成型装置,包括与所述疏松机出口邻接且位 于该出口下方的第一传送带,所述第一传送带接收从 所述疏松机出口输出的所述丝绵絮,从而形成连续蚕 丝絮层;层叠装置,将至少两层所述连续蚕丝絮层层叠, 形成连续丝绵叠层;针刺装置,对所述连续丝绵叠层进行针刺,形成 连续蚕丝绒绵片。

审查员检索得到一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 1),其 公开了一种使用高比例废棉生产棉毡的生产线,包括 顺序相连的开包机、混棉机及精开松机,精开松机之 后顺序连接有气压给棉机及针刺机。该对比文件 1 取 消了现有技术中常用的梳理机和交叉铺网机,并将振 动给棉机更换成气压给棉机,以克服现有技术中不能 加工短纤维的缺陷。

审查意见如下:本申请的权利要求 1 与对比文件 1 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 :①该权利要求是使用蚕丝 代替棉纤维制备蚕丝绒棉片,层叠装置中将至少两层 连续蚕丝絮层层叠; ②疏松机输出的是蓬松的丝棉絮, 絮层形成装置独立于疏松机外,且絮层形成装置包括 邻接于疏松机出口且位于该出口下方的第一传送带, 第一传送带接收从疏松机出口输出的丝棉絮,从而形 成连续蚕丝絮层 ;③毛斗能够以受控速度连续的供应 原料绵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 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造现有的棉片生产装 置以制备蚕丝绒棉片,其中,区别特征①是本领域根 据实际加工需要进行的常用技术手段 ;区别特征②是 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区别 特征③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 1 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 1 的 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 的。因此该权利要求 1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 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有创造性。

很显然,该审查意见是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 1 的 区别特征一一的独立评价,并判断这些区别特征均为 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本 申请的权利要求 1 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该审查意见 仅仅从单个区别特征的角度片面的进行评价和判断, 并没有将本申请的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 但是,方法权利要求往往是一套完整的工艺步骤,虽 然由多个技术特征构成,但这些技术特征组成一套解 决手段,构成一个发明构思,因此,在发明构思不可 拆分的情况下,不应将形成该发明构思的多个技术特 征拆分开来进行分别判断 [2]。

可以看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 1 通过将区别技术 特征“以受控速度连续地供应原料绵块的毛斗”“从毛 斗接收原料绵块并疏松原料绵块,输出蓬松的丝绵絮 的疏松机”“与所述疏松机出口邻接且位于该出口下方 的第一传送带,该第一传送带接收从所述疏松机出口 输出的所述丝绵絮,从而形成连续蚕丝絮层”及“将 至少两层连续蚕丝絮层层叠的层叠装置”进行结合, 能够提供一种用于生产得到连续且均一性好的蚕丝绒 绵芯或绵片的装置,即通过依次采用毛斗、输送机、 絮层成型装置和层叠装置的结合可以实现连续均匀的 输出丝棉絮,并将丝棉絮均匀铺设形成丝绵絮层,随后对不同层数的丝绵絮层进行加工得到不同厚度的连 续丝绵叠层的效果。而对比文件 1 公开的是一种能够加工短纤维以生产棉毡的设备,其仅仅取消了现有技术中常用的梳理机和交叉铺网机,并将振动给棉机更 换成气压给棉机,以克服现有技术中不能加工短纤维 的缺陷,并未涉及到与制备得到连续均一的丝绵层相 关的技术内容和效果,可以看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 1 和对比文件 1 的技术特征不同、产生的技术效果也 并不相同,因此审查员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 1 中的区 别技术特征割裂开来单独的进行考虑,并未将各个区别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同时也未考虑作为整体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与现有技术的区别,违背了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判断需要整体把握技术特征的要求。

在评价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时,不仅仅需要对区别技术特征进行单独评价,还需要考虑各个区别技术特征之间有无逻辑关系,是否互为依托,如果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之间是相互依存、难以分割的有机整体,则在评价时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这种相互依存、 难以分割的关系既可以是两个相互连接、缺一不可的部件,也可以为前后呼应、相互配合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其中一个区别技术特征甚至两者单独均为现有技术或惯用的技术手段,但是两者的结合仍然可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从而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3 小结

综上所述,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需要将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考虑,全面的评价发明创造与 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即从技术领域、区别技术特 征和技术效果等多方面进行考虑,避免割裂的、独立的判断单个技术特征的创造性,避免产生片面的错误。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 专利审查指南 [M].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

[2] 胡文娟 . 浅谈方法权利要求创造性判断中的整体 原则 [J]. 科教导刊,2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