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材料部 无机处 索大鹏
摘要: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涉及发明内容充分公开,审查指南中涉及这部分的内容相对简单、易 判,而对于发明内容可能存在的隐性公开不充分,没有详细说明,笔者结合案例对需要结合 现有技术加以判断的隐性公开不充分加以说明。
关键词: 公开不充分 隐性 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涉及发明内容公开不充分,其区别于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由于撰写原因造成的说明书形式缺陷,属于实质性缺陷,审查级别较高,因此审查员相对谨慎。审查指南中,给出了若干关于公开判断发明内容公开不充分的例子,但是这些例子相对简单,可以直接判断出发明内容上的缺失,而在实际审查中情况相对复杂,在此,审查员结合一些案例,对判断隐性的发明公开不充分加以说明。
案例 1
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一种运用HF气体,在一定温度、压力,将氯化钾或氯 化钾的混合物转化为高纯氟化钾的方法,包括 a,利用氟化氢气体将氯化钾或氯化钾的混合物转化为氟化氢钾复合物,b,向上述反应产生的氟化氢钾复合物中按比例加入氯化钾或氯化钾的混合物,分阶段控温得到产物,c,利用高温加热,将b反应的产物转化为高纯氟化 钾。
在审查员检索的现有技术中,氟化钾的生产采用与申请相同的原料(氯化钾或其与氟化 钾的混合物),与氟化氢反应得到氟化钾与氟化氢的络合物(即为该申请的氟化氢钾),继续加热得到氟化钾产物,由此对比可见,该申请的步骤b是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的不同之处(即 按比例加入原料),但是由于该说明书的技术方案中并未公开按照何种比例进一步加入原料与氟化氢钾反应从而得到氟化钾,由于原料(氯化钾或其与氟化钾的混合物)与氟化氢钾的反应原理并不清楚,从而简单地表述为“按比例”加入原料,造成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实施该发明。
思考:对于一些没有明确记载,但是可能是本领域常规、常用、或者约定俗成的一些说法,例如本申请中的“按比例”,审查员通常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一,不检索,直接质疑公开不充分,将举证责任推给申请人;二,审查员检索现有技术,结合对比文件质疑公开不充分。两者各有利弊,第一种方式,审查员不用检索,可以迅速发出一通,而后续通常有两种情况:第一,申请人充分陈述并且举证,审查员接受,继续审查,该情况对申请人要求较高,第二,申请人仅仅陈述意见,没有任何举证,这时审查员相对比较难以处理,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接受申请人意见相当于否定自己发出的一通意见,而不接受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检索现有技术、不举证、不充分说理申请人难以接受、难以信服;因此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二种处理方式,由于结合了现有技术,在对比文件的充分支持下,对公开不充分的把握更准确,对后续驳回的支持更充分,对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也更好判断和处理。
案例 2
申请人请求保护无水氯化铝的制造方法,其方法包括通过在交换柱中填充结晶氯化铝, 在进液口通入乙醇或异丙醇对结晶氯化铝脱水,脱水完全后,除去残余的乙醇或异丙醇,得到无水氯化铝,其中脱水完全是指交换柱出口的乙醇或异丙醇的含水量与交换柱进液口的乙 醇或异丙醇含水量相同。
审查员认为: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离子交换柱中,用乙醇或异丙醇直接洗掉 结晶氯化铝上的结晶水。但是由于氯化铝对水有很强的吸附性,加入的乙醇或异丙醇中也含 有一定水分,因此仅靠乙醇或异丙醇洗涤后的含水量不变,并不能必然说明将结晶水洗掉(例 如未洗掉结晶水也未吸附水,也会发现醇中水含量不变);另外结晶氯化铝要与结晶水脱离, 克服吸附的分子间作用,是需要能量的,而提供这种能量的控制条件通常为加热,而本发明并未加热,即未提供任何能量而仅靠醇吸附结晶氯化铝的水来克服分子间的作用力,是不能实现发明解决的技术技术问题的。也就是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因此不能实现该发明。如果申请人对上述审查意见存有异议,请在意见陈述书中详细给出上述技术手段能够实现该发明的理论依据,并提交国家权威部门针对说明书中所述方案对水的去除效果的鉴定证明文件。
思考:该类申请公开的技术内容,与现有技术相比,内容接近,发明点难以判断,公开充分与否相对隐蔽,对审查员要求较高,需要审查员通过对技术问题作出内在的逻辑分析, 结合现有技术中的常识以及审查员的经验加以分析,在此基础上充分说理,虽然没有检索对比文件,但是实际上在说理过程中,已经结合了审查员的审查经验,这类案子的判断,由于需要结合实际经验加以判断和说理,对于审查员来说在逻辑分析上要求严谨,说理过程要求缜密。
案例 3
除了上述案例,还存在另外一类情况,就是审查员在一通中并未评述公开不充分的问题,而是评价了例如创造性等情况,申请人在答复的过程中,陈述了申请的发明点与审查员检索 的对比文件的区别,其发明点在于何处,然而该陈述中所述的发明点在申请文件中并未公开 或者并未完全公开,即申请人自己揭示了隐性的公开不充分问题。
此时,审查员也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根据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指出公开不充分的问题,第二,不接受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按照创造性继续处理。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方式, 按照禁止反悔原则,申请人的陈述可以作为不充分的证据,而且公开不充分的审级高于创造性,这样处理更合适一些。
由此可见,对于发明内容可能存在的隐性的公开不充分,往往需要审查员具有一定审查经验,对本领域现有技术比较熟悉,在具体案例的基础上,或者加以检索,结合对比文件加以准确说理,或者在逻辑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识加以详细、充分的分析、说理,甚至在审查过程中可能发现隐性的公开不充分,因此对隐性公开不充分的判断和处理提出了较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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